关于开展2012-201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5-25浏览次数:

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苏教财〔2011〕108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淮阴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一)二级学院成立每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院行政领导、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工办主任及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助学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每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评议组

1、二级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评议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2、助学工作评议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须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3、助学工作评议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向班级学生宣布,同时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由二级学院行文确认。

二、工作程序

(一)学习文件,确定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办法

各二级学院组织助学工作组和助学工作评议组成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淮阴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精神,结合各二级学院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江淮学院参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和励志奖学金比例确定认定比例。

(二)学生申请

1、2012级新生提交两张表(原件)

《淮阴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淮阴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所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一致的证明材料,原件到二级学院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复印件。

2、在校学生提交两张或一张表(原件)

对于已认定并且家庭经济有明显变化的同学、新认定的同学要提供两张表,即《淮阴工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淮阴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对于已认定并且家庭经济无明显变化的同学提供一张表,即《淮阴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具体要求同上述第1条。

(三)二级学院认定

1、二级学院助工作评议组评议

二级学院助学工作评议组根据学校的认定标准,审查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统筹考虑学生家庭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的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助学工作组进行审核。

2、二级学院助学工作组审核

二级学院助学工作组根据《淮阴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审核各助学工作评议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征得助学工作评议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

二级学院助学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召开班会,以适当方式向本班学生宣布认定结果,并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按规定提出质疑,相关部门要予以答复并做出调整。

(五)学生资管理中心汇总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评审过程的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专门格式),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立每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建立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考查方式

学校和二级学院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核实,实行动态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按规定程序应及时做出调整。

四、完成时间及报送方式

相关表格可从学生处学生资助网上下载中心下载。二级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于每年9月25日前完成,困难认定汇总表电子稿发送到资助中心王勇1 OA信箱,纸质文档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本学年度各项资助工作的最基础性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工作要过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所有过程应有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记录,确保本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时完成。

特此通知。

淮阴工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